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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0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均祥与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盐城市城区中平饮料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祥,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盐城市城区中平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20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均祥。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区中平饮料厂,住所地盐城市大星南路西二巷***号。法定代表人智兰中,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均祥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区中平饮料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2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