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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8号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贵,董事长。被告薛兆强,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被告薛兆田,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被告张东平,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刁兴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