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8号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贵,董事长。被告薛兆强,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被告薛兆田,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被告张东平,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兆强、薛兆田、张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山东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刁兴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