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红群与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群,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崔红群,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塘坊片区,组织机构代码56994224-6。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组织机构代码20393937-6。法定代表人张水泉,职务不详。被告张水泉,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群与被告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司、张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交纳3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红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