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明根与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王明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村镇北巷22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明月,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根,无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镇江市凯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