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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林,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