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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默与陈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默,陈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陈默,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陈廷,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陈默与被告陈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