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默与陈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默,陈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陈默,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陈廷,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陈默与被告陈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