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怀破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宁县酒厂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酒厂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破字第00002-3号申请人:怀宁县酒厂管理人。负责人:汪世东,怀宁县酒厂破产清算组组长。2015年3月27日,怀宁县酒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怀宁县酒厂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该厂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怀宁县酒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其管理人提请对该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宁县酒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孙曜武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