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傅成洋,重庆市万州区广夏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傅成洋,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杨永红,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德春(系原告杨永红之妻,特别授权),女。被告傅成洋,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44594。法定代表人刘黎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红与被告傅成洋、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永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交纳550元,由原告杨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