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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仁宫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仁宫支行,朱圣强,曾凡坤,曾汉君,黄银英,厦门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阿吉玛(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仁宫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德怀。被执行人朱圣强,男,1985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凡坤,男,199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汉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银英,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强。被执行人阿吉玛(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雅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3)第538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阿吉玛(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朱圣强、曾凡坤、曾汉君、黄银英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阿吉玛(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朱圣强、曾凡坤、曾汉君、黄银英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