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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苑勇佐、庞敬敏、韩海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苑勇佐,庞敬敏,韩海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郭武振,总经理。被执行人苑勇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灵山镇。被执行人庞敬敏,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灵山镇。被执行人韩海璐,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灵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苑勇佐、庞敬敏、韩海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5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宗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