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行审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对其作出没收在非法转让的20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转让的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并处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浙江创基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故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建设主体,系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