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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15号。法定代表人楼方寿。委托代理人羊荣民,浙江省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局长。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福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羊 慧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签发:年月日拟稿:年月日(2015)金磐行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15号。法定代表人楼方寿。委托代理人羊荣民,浙江省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1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局长。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福清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羊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