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济宁恒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406-2号原告济宁恒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宁恒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诉被告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章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宁市兖州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标的额不属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恒通公司起诉称,2001年至2006年之间,被告天章公司多次购买其的电气开关柜、配电箱体等电气设备。恒通公司提供了2003年4月10日签订两份和2005年4月签订的一份,共计三份合同。经审核,被告天章公司共欠原告恒通公司货款212万余元。为此,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章公司支付货款212万余元等。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诉争的标的额为212万余元,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中均未明确记载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章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宁市兖州区,本案应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益同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