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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45号原告袁某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000元退还原告袁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