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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68号八幢一单元748-2-5#、748-2-9#,组织机构代码73981097-6。法定代表人黄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永智,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