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志塨与郑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塨,郑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志塨,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辉,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塨与被告郑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塨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