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高彩侠、康永刚、康玉静与王印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本院2015年3月17日对原告高彩侠、康永刚、康玉静与被告王印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高彩侠”更正为“高采侠”。“付正春”更正为“傅正春”。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