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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高彩侠、康永刚、康玉静与王印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本院2015年3月17日对原告高彩侠、康永刚、康玉静与被告王印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高彩侠”更正为“高采侠”。“付正春”更正为“傅正春”。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