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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环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环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康宁,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君。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岩,山东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环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玲,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蕴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告青岛环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