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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雅丽、李春雷与李春雷、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丽,李春雷,张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雅丽。被告李春雷。被告张淑荣,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与被告李春雷、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雅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雅丽撤回对被告李春雷、张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丽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