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合肥宇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合肥宇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宇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传寿。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传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传寿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传寿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