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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祯银诉被告梁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祯银,梁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祯银,男,汉族,1939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委托代理人熊正文,男,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梁云财,女,汉族,1938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委托代理人娄方群,女,汉族,1974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系被告之女,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祯银诉被告梁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云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祯银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祯银撤回对被告梁云财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祯银负担。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