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三灵村马寨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三灵村马寨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21号原原告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林业局西面商住综合楼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陶燕菊。组织机构代码:××。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三灵村马寨屯。负责人罗资催,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三灵村马寨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且已要回被扣押的车辆,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广西九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