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慧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曹慧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9929-3。法定代表人贾雪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东,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小雷,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被告曹慧玲,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东海,男,1984年3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与被告曹慧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小雷,被告委托代理人范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绿都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被告所住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供暖工作,楼房建筑面积为112.26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被告应交纳2014至2015年度的取暖费共计2132.9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取暖费。被告曹慧玲辩称:原告所称房屋面积属实,取暖费未交属实,原因是我从2008年入住小区后,暖气一点也不热,每年都需报修,以往修完好一些,但2014年直到12月之后才有一点热气。刚入住装修时我确实改动过暖气,但暖气不热与此无关。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业主。被告2008年入住小区时对房屋进行装修,同时改变供暖水管的水流方向。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后,被告以温度不够为由,尚未交纳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取暖费2132.9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暖,温度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减收取暖费。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房屋暖气不热,原告提交的被告同楼其他业主的测温记录,尚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提供了合格的服务,但被告自行改装暖气亦可能影响供暖温度,故对于原告应该减收的供暖费,本院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度的取暖费一千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曹慧玲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