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080、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方洋与方洋、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洋,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080、00115号原告(被告)方洋。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告)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倪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1月2日受理原告方洋与被告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仁置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恒仁置业公司与被告方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明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守胜,被告委托代理人成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洋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方洋基本工资2500元,工资方式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方式计算。2014年9月27日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24元、支付加班工资22443元、支付克扣的2014年9月份工资4040.04元、支付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知费6006元和经济补偿金900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恒仁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更没有所谓的代通知费;2、原告在任职期间未加班,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主张的加班费没有依据;3、2014年9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不存在克扣问题;4、原被告于2014年1月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恒仁置业公司诉称,被告方洋在公司从事成本预结算工作,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原告工程成本预结算严重超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苏建函价(2013)549号通知规定,人员工资已经不执行132元/日标准,现标准为81-104元/日,即使按照中间值92.5元计算,方洋多算给对方36万元。方洋徇私舞弊,对工程造价均按最高价计算,给原告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洋赔偿因其重大劳动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即使存在双倍工资,也不应将工资中2500元/月住房和福利补贴计算在内,要求被告方洋返还从原告公司领取的保险费368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洋辩称,原告恒仁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方洋于2013年8月5日到被告(原告)恒仁置业公司处从事成本预结算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方洋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绩效部分根据方洋的工作业绩确定。方洋工作期间工资发放情况为:2013年11月、12月工资6454.4/月,2014年1月、2月工资6499.4元/月,2014年3月至8月工资6304.43元/月,2014年9月工资2333.37元。2014年9月27日恒仁置业公司以方洋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方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恒仁置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14)第413号仲裁裁决,要求恒仁置业公司支付方洋双倍工资23920元,方洋支付恒仁置业公司已领取的保险费3682元。上述事实有方洋提供并经质证的方洋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社保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灌劳仲案字(2014)第413号仲裁裁决书,恒仁置业公司提供并经质证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方洋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保险单据、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工资表、方洋审核的恒仁.嘉天下住宅小区售楼处室内外装饰工程结算、工程投标价汇总表、施工单位结算报价汇总表、方洋一审核价汇总表、公司外聘造价师审核价汇总表、江苏东佳公司审核情况汇总表、售楼处装饰工程审核情况审核表、江苏东佳公司复核说明、审计发票、苏建函价(2013)549号文件、灌劳仲案字(2014)第413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本案恒仁置业公司应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向方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双方对仲裁过程中查明方洋离职前十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6元均未提出异议,故恒仁置业公司应支付方洋二倍工资23920元(6006元÷30天×25天+6006元+6454.4元×2月)。对恒仁置业公司认为发放给方洋工资中的住房和福利补贴2500元,不属于工资范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合同约定,方洋从事成本预结算工作,但其在恒仁置业公司售楼处装修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对人工费按最高价132元/工日计算,其他相关项目采取的计算数值均超出市场平均值,与从事的成本预结算工作职责相悖,方洋审核的工程总价高出二审总价90余万元,属于工作严重失职。如按照方洋的审核价格施工,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恒仁置业公司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对方洋要求支付代通知费6006元、经济补偿金90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9月份方洋工资,恒仁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其基本工资2500元,扣除相关保险费用,实际发工资2333.37元,因方洋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恒仁置业公司不支付绩效工资符合合同约定,对方洋要求恒仁置业公司支付2014年9月份工资4040.04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方洋要求恒仁置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方洋诉称经常加班,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方洋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恒仁置业公司以《工资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方洋赔偿因重大劳动过错,公司聘请审计公司对工程造价重新复核支付相关费用20000元,但双方劳动合同并无相关约定,且无相关法律依据,对恒仁置业公司要求方洋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恒仁置业公司要求方洋返还3682元保险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恒仁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证明因公司未为方洋缴纳社会保险,方洋向社保机构缴纳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保险费3682元并向恒仁置业公司报销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方洋报销的保险费中单位和个人各自应缴纳的部分,对恒仁置业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洋二倍工资人民币23920元。二、驳回方洋和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钱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