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吕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被告田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