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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吕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被告田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