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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天文与孙玉清、孙玉心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文,孙玉清,孙玉心,孙玉华,孙玉珍,孙玉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孙天文,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亚珍,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清,女,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朝阳市中心医院退休护士,住朝阳市。被告孙玉心,女,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玉华,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玉珍,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玉莉,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文诉被告孙玉清、孙玉心、孙玉华、孙玉珍、孙玉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天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天文负担。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长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