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方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方闰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方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来,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5529781-7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法定代表人:李健民,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方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在天津娃哈哈宏振饮料有限公司的质保金52718元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洪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