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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执(民)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明霞与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霞,汪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霞,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汪秀英,女,1976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何明霞与被执行人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汪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执行通知书达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汪秀英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汪秀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相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