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他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国庆与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庆,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1-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庆,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唐四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庆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国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吴国庆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