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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万仕龙、罗树香与王仕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仕龙,罗树香,王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万仕龙,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罗树香,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王仕全,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4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万仕龙、罗树香申请执行王仕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114661.8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峨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