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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4-5、12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周屋。委托代理人:赵彪、孙万红。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建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涛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称,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号为公高抵字第992820102758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当代华府9幢1801室、1802室、10幢204室房屋为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自2011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8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498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嘉房他证南字第001659**、00165955、00165957号)。2013年9月5日,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公授信字第ZH1300000177105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授信340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2013年11月8日,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提交《提交/支付申请书》,申请提取1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8日,执行年利率6.6%,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申请人同日开具9913000000203048号《单位借款凭证》并将上述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及抵押人(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至今尚欠申请人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17244.12元、复利1533.59元,故申请人依据物权法第195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当代华府9幢1801室、1802室、10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号、第××号、第××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由申请人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498万元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申请人与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合法有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号为公高抵字第992820102758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对应担保合同之一。单位借款凭证中借款人对收悉该笔借款的事实签章确认且其对应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1300000221442号”,与借款人提交的提款/支付申请书编号一致,可以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且申请人已履行发放义务。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当代华府9幢1801室、1802室、10幢204室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也即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4980000元限额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应对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所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现主债权本金为15000000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故在借款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4980000元本金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于法不悖。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当代华府9幢1801室、1802室、10幢2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号、第××号、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4980000元本金范围内优先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20元,由被申请人永上集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