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称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安泽菊等6人与布巴久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菊,杨恩德,安国蓉,杨华美,杨应波,杨应江,布巴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称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安泽菊,女。申请执行人:杨恩德,男。申请执行人:安国蓉,女。申请执行人:杨华美,女。申请执行人:杨应波,男。申请执行人:杨应江,男。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男。法定代理人卓平桑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泽菊杨恩德、安国蓉、杨华美、杨应波、杨应江与被执行人布巴久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布巴久美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经查其除肇事车辆经依法变卖外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称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洋审判员 :张 国宏审判员 : 南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昂增求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