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区218号。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操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建设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唐邦勤,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喀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368553.27元(其中:欠款1352627.27元、执行费1592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木也色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