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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治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宇,雍东善,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龙县秦龙有限公司,苗子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宇,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0********。被执行人雍东善,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52********。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东。法定代表人:雍东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龙县秦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镇秦家川。法定代表人苗子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子恩,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1********。王治宇与雍东善、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陵县秦龙有限公司、苗子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90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西莲证经字第140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雍东善、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陵县秦龙有限公司、苗子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治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治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