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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龙永财与邓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财,邓胡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龙永财,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平南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邓胡平,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财与被告邓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永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永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永财负担。审判员  沈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高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