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龙永财与邓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财,邓胡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龙永财,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平南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邓胡平,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财与被告邓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永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永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永财负担。审判员 沈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高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