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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3日由浦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继续对被告人陈XX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伟、林荔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XX及其辩护人毛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滨审 判 员  郑福晋代理审判员  曾倩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丽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