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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燕XX、燕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栋,燕XX,燕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栋,农民。被执行人燕XX,郓城县房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燕绍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栋与被执行人燕XX、燕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燕XX、燕绍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燕XX、燕绍华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