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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朝柏。被告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