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姚和平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和平,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管字第8号原告:姚和平,男,生于1956年1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姚和平与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和平与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姚和平是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最终用户,该用户所在地在雅安市雨城区,雅安市雨城区是该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告姚和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移动顶告服务条款》约定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被告的服务条款是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适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