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