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象山恒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恒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伊建夫(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2********),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乾坤,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臧洪涛(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6********),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恒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