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文举申请执行王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举,王喜元,汪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举。被执行人王喜元。被执行人汪焕珍。本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喜元、汪焕珍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