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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文举申请执行王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举,王喜元,汪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举。被执行人王喜元。被执行人汪焕珍。本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喜元、汪焕珍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