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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