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