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三狮石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三狮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俊章,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邳州市三狮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可峰,经理。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邳州市三狮石膏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邳州市环宇石膏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邳州市三狮石膏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邳州市环宇石膏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