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刘林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刘林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机构代码:49149032-2。负责人欧阳怀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君,系该行员工。被告刘林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诉被告刘林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