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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胡增产、胡增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丽水德力制刷有限公司、丽水安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绿洲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丽水中孝阀门有限公司、胡增产、胡增林、吴贤旺、徐丽仙、王永奎、胡叶新、施冬清、朱秀莲、葛信达、何伦、周南云、夏忠孝、余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5993.1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905993.17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於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