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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峰与丁焱、司增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9号申请人曹峰,职工。被申请人丁焱,职工。被申请人司增敏,职工。申请人曹峰因被申请人丁焱、司增敏向其借款230000元,逾其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丁焱、司增敏转移财产,申请人曹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焱、司增敏名下的房产一处及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曹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焱名下位于××的门面房一间,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司增敏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