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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50-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柴某某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高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柴某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柴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对原告高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