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魏超与被告张英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张英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魏超,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昌明路明胜巷1排1号。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寿,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黑堡乡东黑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超与被告张英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震审 判 员 李红颜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牟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