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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与X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X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88号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65548-7。负责人王立新,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李斌,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X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388元,退回原告3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