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与X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X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88号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65548-7。负责人王立新,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李斌,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X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388元,退回原告3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